身障的定義和種類

文章發布時間: 2015-04-13

身心障礙,是指由於先天或中途發生生理和心理損傷,造成個人在社會生活上無法充分使用自己能力的狀態。我國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乃依據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將身心障礙區分為8類。(註) 日本的《身障者基本法》則將身心障礙區分為身體上的障礙、精神上的障礙、知識性障礙,其中又可分為先天性及後天性,後天性障礙為病灶或事故等因素,身心某部位產生無法完全治癒的後遺症而言。身心障礙會因為發生的部位不同,造成其復健、照護、輔具、居住空間環境的調整也有所不同。

1. 肢體障礙

是指四肢或身體在運動、活動上產生機能障礙的人。以小孩來說,大多是先天身體所產生的殘缺,此外,還有因運動或疾病產生的局部或四肢痲痹,腦血管疾病產生的局部或半邊痲痹,外傷引起的肢體部份損傷或截肢,從胎生期至新生兒時期因腦性痲痹而產生的四肢部份或全部痲痹的狀態。有些身障人士在經由復健醫療、輪椅、拐杖、裝設義肢等輔具的適當輔助,以及居住空間環境的整修與調整,能回復部份的身體機能,達到自立、自主的生活狀態。

2. 視覺障礙

是指視力或視野有缺損的人而言。視覺障礙所帶來的不便,大至開車、步行、用餐、家事、入浴、化妝、小到修剪指甲等,對日常生活的影響極大。除了居住空間環境整修的配合外,因近視或弱視配戴適當的眼鏡等輔具介入外,有需要時也可以導入有聲電腦設備或照顧服務員,回復部分的日常生活。

3. 聽覺、語言障礙

因外耳、中耳、內耳、神經至腦部的聲音傳導器官產生問題者,為聽覺障礙;對於詞語的理解及表達上有困難的「失語症」,或是發音有困難者,則為語言障礙。此類身障人士的障礙,造成溝通和資訊取得受到限制,可由語言治療師透過語言訓練、助聽器、意向傳達設備的使用指導,加上手語及電視等視覺設備獲取資訊、及居住空間環境的整修調整,也能回復為程度不一的自立、自主生活狀態。

4. 內部障礙

是指因心臟問題裝設心律調整器、因呼吸機能問題而使用氧氣裝置、因腎臟機能的問題而須洗腎者,或因小腸、直腸、膀胱的問題而裝設人工肛門、人工膀胱者。此類身障者因重要內臟器官的問題,在體力上常有別於一般正常人,其缺失的機能須由醫療器具作為輔助,也因為醫療器具在維護管理上的困難,造成生活上的困擾,這類人也不在少數。

5. 心智、行動障礙

無法順利經由語言、記憶、思考、感覺、學習、判斷等方式,以智力獲取並理解外部資訊的能力,為癡呆障礙;造成別人及自身行動不便的,則為行動障礙。除先天性外,也有因事故或疾病等造成的種種精神狀態類型的障礙,具代表性的有「智力障礙」,以及從精神分裂症的「精神障礙」,到因交通事故或腦血管疾病等引發腦機能損傷的「高級腦功能障礙」,及學習障礙、自閉症等「發育性障礙」等等。這些障礙會因程度及種類的不同,而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種種的不便。

 
 
註: 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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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子鏗地區:台北市 職業:室內設計師 公司:林氏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簡介:台灣首位擁有日本『福祉住環境コーディネーター』2級資格的林子鏗設計師推廣源自日本的『福祉住環境Coordinator』概念,從少子高齡化社會、銀髮族住宅、長照住居環境、無障礙空間、通用設計的『全齡住居空間環境』的軟硬體相關設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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